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财保277号
申请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童小川,董事长。
被申请人: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必彤,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43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43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
案件申请费363元,由申请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