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2830号
原告: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简泽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隽,长沙七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0号53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童小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学,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长泰公司)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80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衡拓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隽,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朱明雅,第三人衡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衡拓公司就原告长泰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方法及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的第02139877.1号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该决定认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6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卷纸头部的包装方式不同,涉案专利为热压合系统,证据6的封头站47采用胶粘的方式。(2)工位的个数不同,涉案专利是两个工位,即卷纸折边工位和热压合工位;而证据6是四个工位,其中包装、封边、折边三个工位分开设置其完成的工作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卷纸折边工位,封头工位完成的工作对应于涉案专利的热压合工位。(3)输送装置不同,涉案专利包括卷纸输送系统、在线升降系统,和输送机,且在线升降系统上输送带的中心线与卷纸输送系统上输送带中心线以及输送机输送带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而证据6未明确公开卷纸输送系统中心线的位置且卷纸从折边工位39直接进入封头站47省略了其间的输送机的设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同样公开了纸卷包装机中对卷纸包装折边后端部封堵的热压合系统,给出了采用热压合方式进行封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热压合系统应用在证据6中。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多个工位可以同时多个操作,工作效率高,但由于多个工位的存在设备体积大,需要对多个工位的操作进行控制;而工位少则工作效率低,但具有设备体积紧凑便于控制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在效率和设备体积和控制方便上作出平衡。此外,证据1的包装站5完成了包装卷纸、封头和折边的操作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卷纸折边工位的卷纸系统,按压站对纸卷端部进行热压贴合,因此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热压合工位的热压合系统。且包装站和按压站分开设置,以提高工作效率。虽然长泰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在线升降系统体积小、结构简单、易于控制,工作稳定,但证据1已经给出了将卷纸、封边,折边三个工位结合在一个卷纸折边工位并与热压合工位分开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6的包装站、封边站、折边站结合在一个卷纸折边工位中。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涉案专利中包装、封边、折边三个工位分开设置,因此设置了整体可以升降的输送机25,由于证据6在折边工位纸卷被踢纸机45直接踢入封头站,因此省略了输送机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卷纸折边工位和热压合工位之间的布置距离来选择是否设置输送机以及输送机的布置位置,在卷纸折边工位远离热压合工位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工位之间设置输送机并根据空间的安排来选择输送机的布置位置,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热压合系统两旁分别设有推纸器和接纸器。所谓推纸器就是将卷纸移出工位,接纸器就是在卷纸进入工位时起阻挡作用,然而,在工位上设置推出工位的推纸器和对进入工位的卷纸进行阻挡缓冲的接纸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还详细阐述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长泰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6的区别特征(3)的评述理由,事实认定不清。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因各包装功能动作不能同时进行而造成了机器某些机构的闲置,使包装时间相对较长,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涉案专利在卷纸工位与热压合工位之间设置输送装置,实现了卷纸折边工位与热压合工位的实质性分离,实现了卷纸折边加工过程和热压合加工过程可以同时进行但并不要求同步进行,特别是当热压合工位因临时故障或加工耗时长等原因导致来自卷纸折边工位的纸卷出现部分积压时,可通过分别调节在线升降系统输送带和输送机输送带的速度,对积压纸卷起到缓冲作用。二、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判定不当。涉案专利通过在热压合工位设置配合动作的推纸器和接纸器,实现对纸卷的定位和移动操作,使得热压合工位始终处于水平位置,在不倾斜不晃动的前提下让纸卷平稳过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涉案专利的有益效果提及卷纸折边工位和热压合工位同时进行,大大缩短每卷包装时间,工作效率大大提高。长泰公司提及的“不要求同步”及“缓冲”等作用及效果并未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涉案专利输送带的设置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二、公知常识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具备公知常识的证据。将卷纸移出工位设置推纸器,并在卷纸进入工位时避免卷纸的倾斜与晃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普遍意识到的常识,设置推纸器和接纸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长泰公司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衡拓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方法及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的第02139877.1号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13日,专利权人原为长沙长泰输送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长泰公司。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将全自动纸卷包装机上之卷纸折边工位与热压合工位工作位置分开设置,卷纸折边工位设置于纸卷输送线上,在卷纸工位和热压合工位之间设置可将纸卷移位之输送装置,通过该装置使卷纸折边工位及前面各工位与热压合工位同时动作,以实现纸卷机各工位的不间断包装。
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设计的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它包括纸卷输送系统、放纸系统、送纸系统、切纸施胶系统、卷纸系统、热压合系统、控制系统及液压气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纸系统工位与热压合系统工位分开设置,在卷纸系统与热压合系统之间设置可将纸卷平移的输送装置,该输送装置由在线升降系统和输送机组成,其中在线升降系统设置于卷纸工位上,两端分别连接纸卷输送系统和输送机,在在线升降系统和输送机上,分别设有输送带,其在线升降系统上输送带中心线与纸卷输送系统上输送带中心线以及输送机上输送带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同时与卷纸折边工位中心线和热压合工位中心线垂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其特征在于热压合系统两旁分别设有推纸器和接纸器,其推纸器位于输送机和热压合系统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其特征在于在线升降系统由底座、输送带、两驱动辊和液压油缸组成,所述输送带由10个以上链板相互连接而成,横跨于两底座之间,与由电机带动作转动的链轮相啮合;在输送带纵向两侧,设有两侧板,与液压油缸上活塞杆相接的横杆两端分别与其连接,该侧板还分别连接可在底座上之导轨滑槽内移动的滑块;所述两驱动辊对称分设在输送带纵向两侧,固定在两底座上,由电机带动转动,与卷纸折边工位中心线垂直且对中。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工一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其特征在于输送机由输送带和链轮组成,输送带由10个以上链板相互连接而成,横跨于两底座之间,由减速电机带动作转动的链轮与其相啮合。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双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其特征在于侧板上固定有圆弧导轨,输送带包覆于该圆弧导轨圆周上。”
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载明:本发明通过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实际使用发现,全自动纸卷包装机从放纸到最后包装完毕,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采用单工位集中包装方式,在工序进行过程中,各工位作间歇性动作,尤其是卷纸折边工位和热压合工位,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将其设置在同一位置时,其前一动作和后一动作的运行均有一定的待机时间,这样,既浪费人力、物力资源,生产潜力也没有充分地利用,难以实现现代生产飞速发展的需要。本发明针对上述不足,提出一种双全工位全自动纸卷包装方法,它是通过全自动纸卷包装机来实现的,在该包装机上,设置有放纸系统、送纸系统、切纸施胶系统、卷纸折边系统和热压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它是将全自动纸卷包装机上各工位根据加工需要、加工的连续性以及加工时间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卷纸折边工位与热压合工位工作位置分开设置,待包装纸卷通过纸卷输送系统输送带直接送于卷纸折边工位上,同时在卷纸折边工位和热压合工位之间设置可将纸卷移至下一工位之输送装置,通过该装置实现工位之间的转换,使卷纸折边工位及前面各工位与热压合工位同时动作,尽量消除和缩短各装置待机时间,以实现纸卷机各工位的不间断包装,提高工作效率。如图1所示,在热压合系统10两旁还分别设有推纸器9和接纸器11,其推纸器9位于输送机6和热压合系统10之间,可将已封好外封头的纸卷推出;接纸器11可起阻挡作用,避免踢纸机7将纸卷踢出热压合工位,同时,可起缓冲作用。
在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340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4050号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
2017年11月3日,衡拓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2017年12月1日,衡拓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衡拓公司共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
1、公开日为1996年5月1日,公开号为EP0499954B1的欧洲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公开了一种将纸卷包装在包装物中的方法,其包括包装站5和按压站6,沿着传送器,卷依次传送到包装站5,然后进一步传送到端头按压站6,在包装站5上,内头部放置臂7首先将内头部压靠在卷头上,头部保持臂15降低,并且头部保持器台板被向外推动,内头部根据其直径在头部分配架上被分类,基于从中心站3接收到的数据,程序从一个包装分配站9为每个卷选择最佳包装物12,从包装站5,压接单元朝向卷移动,直到头部保持器台板能够将内头部保持在适当位置,卷曲叶片10开始旋转并且卷曲臂11下降到卷上,如图2所示,从包装物卷24经由两个按压辊19之间的辊隙、沿着供给台20,并在待包装的卷23下方,供给包装物。包装物卷筒纸12上方的熔融单元21加热包装物卷筒纸12的塑料膜叠层,以便将包装物粘附到卷23,当包装物卷筒纸12已经到达卷23的顶部时,旋转的卷曲叶片10使悬于卷绕端之上的包装物边缘向下平行于卷绕端折叠,熔融组件21被布置在支撑卷12的前面,卷在支撑卷13上旋转。通过停止包装物卷筒纸12的移动并切割卷筒纸或者通过用刀片在整个机器宽度上击打卷筒纸而切断卷筒纸12,从而在全速行进时切断卷筒纸12,从而在全速行进时切断卷筒纸,卷曲臂11和头部保持臂15在包装完成后升高到它们的原始位置,并且卷在步进传送器16上行进以附接外头部,按压站将外头部附接到纸卷的端部,手动地或借助于机械手将头部放置在按压板17上,此后,按压板17旋转到支撑卷上,并抵靠卷端部,同时加热头部内侧的PE叠层,当PE叠层被加热到约200℃时,在按压板的帮助下,头部被密封到卷(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6页,图1、2)。
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02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纸卷包装机(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2段,图1、9),其包括放纸系统1、送纸系统2、切纸施胶系统3、卷纸系统4,热压合系统6、控制系统9和液压系统10。卷纸被包装折边后,通过热压合系统6的热压盘将外封头上预先涂抹好的粘胶加热并向中间移动将卷纸紧紧压住,将外封头熔粘在纸卷端部。
6、公开日为1967年8月16日,公开号为GB1079550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证据6公开了一种卷纸包装机(参见证据6译文第4页第5行至第6页第2行,第7页第23行至第8页第30行,第10页第6、16行,第12页第22、23行,图2,图7),包括一个用于一系列不同宽度纸卷11、12、13和14的存储站10。每个包装纸辊可以包装不同宽度的纸卷,不同辊的包装网顺序进入送料机15,对不同宽度单独给进的纸张,根据辊的宽度进行包装。送料机15一般包括单独的多组夹送辊16,其驱动用于在输送机传送带17与包装站之间供应纸张。在送料机15的卸料端和传送带17的接收端,裁刀19根据辊的直径和要包装纸卷的包数将包装网裁切到合适的长度。旋转驱动所选择的夹送辊16,以便根据要包装纸卷的宽度将选定宽度的包装纸从存储辊11、12、13或14给入到带式输送机17。带式输送机17将包装纸传递至包装站,以便由胶枪36对前缘进行胶粘,并将包装纸送入到预先旋转驱动的支撑辊29和纸卷37之间的压区内,使包装纸能附着在纸卷上,并通过旋转来进行缠绕。当包装纸被带式输送机17和辊29抽出所需长度时,可以将纸卷打包成所需的一包或多包,然后裁刀19可以将包装纸修剪至所需长度,从而支持某个有效的包装纸长度,来包装所需的包数。该设备还包括一个居中站21,其将辊子居中将其传送到相对居中站级联配置的输送站23。输送站23包括两个可自由旋转的支撑辊24,其具有输送机25,它是彼此间可移动的、可进行调节的,其可以将辊24向上提升居中并以与包装站、封边站和折边站相对居中的关系传递纸卷。输送机25通过一定距离来间歇驱动,该距离等于居中站和包装站中线之间的距离,从而能以相对包装、封边和折边站居中的关系传送居中纸卷。在图2中,分别给出了在线包装、封边、折边以及传输站。居中机械装置与包装站相对级联或成一条直线,即通过居中机械装置的倾斜,将纸卷从居中站向下传给包装站,并允许纸卷沿着斜坡从所述居中机械装置缓慢滚向包装站的辊29。然后,输送机25可以将包装后的纸卷提升至辊29的支撑表面之上,并将纸卷传递至分别轴向对准的封边站40,然后将纸卷降回至旋转驱动的支撑辊41上,支撑辊41位于用于对纸卷边缘进行捆绑或对纸卷向内边缘进行摩擦带捆绑的封边站。在封边操作结束后,输送机25可以将捆绑的纸卷提升至旋转驱动的支撑辊41之上,并以相对折边站43居中关系轴向传递纸卷。然后,输送机25可以降低纸卷,由折边站处旋转驱动辊44支撑。一旦将纸卷提升至辊44之上,踢纸机45可以将纸卷从输送机25的移载装置沿着斜坡46传输给封头站47,封头站47倾斜以接收纸卷,并对沿着纸卷向内延伸出的包装纸折边端部分进行外部封头。在封头操作结束之后,可以通过倾斜纸卷支撑轨道来弹出纸卷,使纸卷沿着合适的斜坡(未示出)滚到称重和标记站(未示出)。在这种在线包装形式中,居中、包装、封边和折边都是在单独在线站中进行的,当下一个包装正在进行封边处理时,当前纸卷正在包装,而第三个处理的纸卷处于折边站,正在沿着纸卷边缘对包装纸进行折边处理。另一个处理的纸卷可能正位于封头站。这样,多个操作可以在三四个不同的纸卷上同时进行,这势必会提高整体包装的速度。该装置具有控制系统,以及液压气动系统。图7示出了输送机25的结构,其通过移栽装置90对卷纸进行支撑并输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长泰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长泰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2018年10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事项:1)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专利的第34050号在先决定已生效,明确审查基础是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2)衡拓公司明确无效理由仅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放弃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无效理由,放弃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方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且类似的结构在证据6中公开,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3)长泰公司对证据1-4、6的真实性和证据1、4、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018年11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行政诉讼庭审中,针对被诉决定关于证据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等相关认定,长泰公司不持异议。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长泰公司认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6亦不具备创造性。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经各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6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评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相关理由,长泰公司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长泰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相关理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卷纸折边工位与热压合工位分开设置,并在二者之间设置可以将纸卷移至下一工位的输送装置,通过输送装置实现工位之间的转移,使卷纸折边工位与热压合工位以及其他各工位同时动作,尽量消除和缩短各装置待机时间,以实现纸卷机各工位的不间断包装,提高工作效率。证据6公开的卷纸包装机具有包装、封边、折边和封头四个分开设置的工位,同样实现了各工位同时动作,提高整体包装的速度。虽然证据6的折边工位纸卷被踢纸机直接踢入封头站而省略了输送机的设置,但是,在各工位分开设置的情况下,为解决纸卷的平移输送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卷纸折边工位和热压合工位之间设置与各工位动作相匹配的输送装置,且该设置的作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相关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长泰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长泰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推纸器和接纸器为公知常识是错误的。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热压合系统两旁分别设有推纸器和接纸器,推纸器位于输送机和热压合系统之间。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如图1所示,在热压合系统10两旁还分别设有推纸器9和接纸器11,其推纸器9位于输送机6和热压合系统10之间,可将已封好外封头的纸卷推出;接纸器11可起阻挡作用,避免踢纸机7将纸卷踢出热压合工位,同时,可起缓冲作用。由此可见,所谓推纸器就是将卷纸移出工位,接纸器就是在卷纸进入工位时起阻挡作用。而根据相应工位的实际需要设置推纸器和接纸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设置推纸器和接纸器的作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推纸器和接纸器为公知常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长泰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长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  王青华
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邱明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