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德晟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0号53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822767751。
法定代表人:高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永州**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565947947A。
法定代表人:何永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州**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27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永州**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蓝山县。9月6日,本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备请求指令仲裁案件管辖报告。9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本院将案件指定到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17号裁决一案由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跃兵
审 判 员 龙建辉
审 判 员 唐跃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匡 晶
书 记 员 陈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