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54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0号53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福建省白马船厂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53,0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安 泰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秋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