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707439974。
法定代表人:尹治朝。
被执行人: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村望沙半岛1号城镇园林绿环及生态小区一期1栋2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EC51。
法定代表人:杨永见。
本院依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730民初6号执行调解书,在执行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69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