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5916号
原告: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707439974。
法定代表人:尹治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盈,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圆圆,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村望沙半岛1号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一期1栋2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EC51。
法定代表人:杨永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清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荣
书 记 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