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690号
原告: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村望沙半岛1号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一期1栋2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EC51。
法定代表人:杨永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911113962,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东南路庆云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916251117M。
负责人:张绍兵。
原告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贵州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雪霜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