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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8民初4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区高新街17-2-505。
法定代表人:闫风英,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西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第三堡乡西北口村。
责任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责任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与山西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山西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第八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0.26元,减半收取计1,62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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