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504民初794号
原告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林集团)与被告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江机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雅林集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四江机械公司申请追加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均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林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江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皮四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易开林、中铁天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的前提是追偿权人为债务人承担了债务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失,从而通过向债务人追偿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最终达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的法律效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雅林集团是否有权向四江机械公司、***主张追偿权,若有权行使追偿权,对其主张的金额及范围如何认定?针对该争议焦点问题,本院经分析认定如下:首先,雅林集团基于其与死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向四江机械公司、***主张追偿权,因四江机械公司、***并未参与该赔偿协议书的协商拟定过程,也未在该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现四江机械公司、***对该赔偿协议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也并不认可,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赔偿协议书即使有效也仅是对签订协议双方即雅林集团与死者**家属有效,对四江机械公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在易开林致**死亡的事故中,各方责任及赔偿金额不能由雅林集团与死者**家属在赔偿协议书中确定,而应由各方协商确认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现易开林及四江机械公司并未参与协商,雅林集团也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故雅林集团不能基于赔偿协议书向四江机械公司、易开林追偿。其次,雅林集团与死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未为**投保工伤保险,对**的死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虽然雅林集团称其与死者**只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在案涉工程做杂工,其工作内容属于雅林集团承包的施工范围,工作过程中受雅林集团相关管理人员的指示,由雅林集团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雅林集团作为用人单位,本应承担工亡赔偿责任,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110万元也与其应支付工亡赔偿款大致相当。雅林集团并非为四江机械公司、***承担债务,其自身也并未受到损失,故不能向四江机械公司、***行使追偿权。雅林集团作为一家注册资本几千万的资金雄厚的有限责任公司,虽其在事故发生后综合各方面因素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却擅自将赔偿责任完全归为他人,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完全规避,该行为不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感的企业所应有的,其更不应通过诉讼途径、利用诉讼技巧规避责任、浪费司法资源。最后,雅林集团主张其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但该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死者**与雅林集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该条的相关规定。综上,雅林集团主张四江机械公司、***支付代偿款1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5日,雅林集团与惠安世茂鸿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鸿瑞小区项目园林景观及室外雨污管网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雅林集团承包鸿瑞小区项目园林景观及室外雨污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雅林集团因案涉工程施工需要,向四江机械公司租赁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操作机械设备人员由四江机械公司提供)。2020年12月12日10时许,在案涉工程工地施工的案外人**被易开林所操作的正在施工的挖掘机碰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庭审中,雅林集团陈述,其与死者**的父亲及弟弟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赔偿协议书,死者**的母亲及配偶于同月18日在该赔偿协议书上签字。赔偿协议书约定:雅林集团向死者**的供养亲属(父母、配偶、二女、弟弟)垫付各项赔偿金110万元,该费用包含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雅林集团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雅林集团垫付赔偿金后,有权向四江机械公司追偿。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110万元雅林集团已支付完毕。庭审中,雅林集团陈述赔偿协议书中的110万元具体组成为:丧葬费39518.5元、死亡赔偿金750800元(按2019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450元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万-40万元(未具体计算,被扶养人有死者父母、两个未成年子女、死者配偶为残疾人)。另查明,雅林集团所承包的工程系建设单位惠安世茂鸿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铁天丰无关。死者***2020年12月4日进入案涉工程工作,系雅林集团的杂工。
驳回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92元,减半收取计7396元,由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