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恢61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贸国际中心1#楼5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薛希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命喜,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帆,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安高科技园一扬天高有限公司(高新街20号)旁。
法定代表人:皮四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民终5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44万元的义务,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因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514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闽民申6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经再审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闽民再18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5148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21)闽050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本院(2022)闽0504执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504执3号及(2022)闽0504执恢618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