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果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5.18元(已由上诉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437.59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7.59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