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8885号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55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9578161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圩车站东侧居委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777562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