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贸国际中心1#楼5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安高科技园一扬天高有限公司(高新街20号)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闽05民终5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44万元的义务,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雅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泉州市四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