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锦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1303J。
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1号楼C528。
法定代表人:赵庆福。
原审被告:上海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沈天琪。
原审被告:深圳市能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西侧海虹工业厂区科研楼5层D单位。
法定代表人:许淑友。
上诉人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能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7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能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