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852号
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花园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5H9Y15。
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叶焱浩,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环岛路溪南街道前光村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REK04P。
法定代表人:林子煜,经理。
被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500192936304A。
法定代表人:林锦平,经理。
被告: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保发大厦3层3C10A。
法定代表人:李抗冲,经理。
被告: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花石镇蜂王湾村10组,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471BTK42。
法定代表人:宋英,经理。
被告:河南豫本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幢17层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E8G5XQ。
法定代表人:董高翔,经理。
被告: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石龙公路旁C栋2层D分隔体(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40503。
法定代表人:赵相宇,经理。
被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岗区布吉街道金龙路32号人保大厦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55265N。
法定代表人:桂鑫,经理。
被告: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延伸段东侧(建鼎华城二期)3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92EA62G。
法定代表人:周梦真,经理。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熙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23号铂瑞府2座首层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4LQJ57Q。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经理。
被告: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福龙路旁恒大时尚慧谷大厦(东区)7栋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21M2N。
法定代表人:杨荣彬,经理。
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焱浩、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豫本禾商贸有限公司、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熙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祺芳
审 判 员 范娜娜
审 判 员 周新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翠红
书 记 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