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汕头市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1民初1351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19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6787543L。
负责人:龚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系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冰,系该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兴业路5号东畔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696404264P。
法定代表人:蔡淡妆。
被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36304A。
法定代表人:林锦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诉被告汕头市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暂计29120元,实际计算到二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或8万元止。二、请求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264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洪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詹湘銮
书 记 员 林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