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1民初4339号 原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3630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星海名城社区前海路3101号-90星海名城七期七期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BLJ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589920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法务。 原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7434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