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揭阳市建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511财保10号 申请人:揭阳市建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揭阳市建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行汕头龙湖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420656元,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行汕头龙湖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420656元。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届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623元,由申请人揭阳市建誉机械租赁有 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