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1财保31号
申请人: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以及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价值以人民币21000000元为限,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上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00000元的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届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奕宜
书 记 员 林 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