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2704-1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夷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胜工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xxx号汽车xxx辆。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xxx号、xxx号汽车xxx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申请继续查封。
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