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2704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夷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胜工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