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联合校、山东世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3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国,宓丹青,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联合校,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宝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鑫,该校教师。

被告:山东世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于泽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俊图,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冠县。

原告***与被告郭俊图、山东世业建筑有限公司、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联合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5元,原告已缴纳275元,剩余1961.5元原告尚未缴纳。

审判员  刘延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