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3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国,宓丹青,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联合校,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宝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鑫,该校教师。
被告:山东世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于泽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俊图,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冠县。
原告***与被告郭俊图、山东世业建筑有限公司、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联合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5元,原告已缴纳275元,剩余1961.5元原告尚未缴纳。
审判员 刘延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