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229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该单位大队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广东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韶南大道五公里粤源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男,成年,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成年,该公司总工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成年,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江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及诉讼费共171634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4000.00元,除收取执行费19563.00元外,其余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到我院进行执行和解,达成终结此案执行,待双方当事人上级协商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229执50号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员*继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