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296号

原告: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232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生,该局局长。

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4元,由原告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 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