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85号
原告:望都都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富强街北侧九龙小区**楼**402。
法定代表人:卢占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京珠高速公路望都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李柏君,该项目部负责人。
望都都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京珠高速公路望都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望都都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都都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8元,由原告望都都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月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