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望都县某某运输队与保定中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京珠高速公路望都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182号 原告:望都县**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974776E。 地址:望都县九龙小区3号楼。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京珠高速公路望都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址:。 代表人:***,该经理部负责人。 被告: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望都县**运输队与被告保定中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京珠高速公路望都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望都县**运输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机械租赁费9120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理部订立《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书》,机械租赁费为761949元,已给付620748元,余欠91201元。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保定中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京珠高速公路望都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无此单位,无办公地址,不能提供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望都县**运输队的起诉。 原告望都县**运输队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必再行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