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6650号
申请人
宁波市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48QC3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5620964)。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市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