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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光、**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991号
原告:*慈光,男,194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强,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451-4号。
负责人:***。
被告:成都海川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慈光、**、*煜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成都海川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慈光、**、*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光、**、*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光、**、*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慈光、**、*煜已预付539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光、**、*煜负担,其余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