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8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B1栋。
法定代表人:徐剑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岚,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陈香。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297000元及利息(以629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49元,由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于2021年4月26日予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7日、7月30日、2022年3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名下位于昆山市青阳北路227号港龙商业广场690套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其中部分不动产已出售,部分业主已提出执行异议),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止,期满前30日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登记信息。
三、经调查,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现因涉及众多诉讼,同时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称其公司名下资产已被司法查封(自持部分不动产为459套),暂无可变现财产可由法院依法执行。
四、经查阅关联案件,因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陈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经查阅关联案件,(2021)苏0583执恢1040号一案中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605套不动产进行评估,其中仅有63套未设定抵押,评估价值为43412.89万元。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7473号、(2021)苏0583执恢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中止执行程序。
六、2022年3月22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处置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297000元及利息(以629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49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另案评估报告、移送破产审查、中止执行裁定,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资产清偿其债务且有权利人申请破产并业已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潘红刚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黎 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