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3民初4572号 原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颐和**10号楼4**6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海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B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商会大厦A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兰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时代及尊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以上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9053元;2.判令以上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方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尊钰公司签订《兰州***销售一期6地块地下室消防报警系统安装劳务补充合同》,约定兰州***销售一期6#地块地下车库消防报警系统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根据现场实际点位进行核算,约定固定单价75元/点、配管8元/米。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完成被告分包的工程,2021年12月16日被告尊钰公司与原告结算《工程进度结算单》,总计劳务费为169053元。已支付4万元,尚欠付129053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索要未果。后原告得知***将兰州***销售一期××#××#××#地块消防工程发包新时代施工,被告尊钰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涉案工程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导致原告剩余劳务费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尊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其应该向本案被告尊钰公司主张劳务费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答辩人主张劳务费。被答辩人***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根据其诉状事实理由及劳务分包合同可知,其从事的是安装事宜的劳务,没有就涉案工程提供任何材料、机械,其不能根据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规定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其应向劳务合同的相对***公司主张劳务费。就涉案工程其与本案被告新时代签订了《兰州***销售一期××#××#××#地块消防工程合同》,其已超额付款,因新时代不配合结算超额金额暂不确定。综上,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根据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规定向其主张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新时代辩称,我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尊钰公司,尊钰公司具备劳务资质,属于合法分包,我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 尊钰公司辩称,***属于案涉工程项目副经理,尊钰公司对其授权不明确,其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单以及请款单对尊钰公司不具有有效性。***是尊钰公司技术负责人,亦无权签字确认工程量及劳务费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司约定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任何有关合同性质的协议、经济往来函件必须加盖甲方印章,否则无效。尊钰公司不否认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的事实,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应付劳务费的60%支付。尊钰公司认可原告完成案涉项目消防报警点位1562个、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器火灾系统点位68个的事实,以上点位按照合同约定单价为75元。但是由于原告未完成其他内容安装及调试就中途退场,在尊钰公司向其发送《工程联系单》要求返工后仍不返工,相关事实原告代理人***已在庭审中自认。故尊钰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1562+68)个x75元/个x60%=73,350元,扣除尊钰公司向原告已支付的4万元,应当再向原告支付33,350元。 ***未到庭答辩。 ***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尊钰公司(甲方)签订《兰州***销售一期6地块地下室消防报警系统安装劳务补充合同》,约定:兰州***销售一期6#地块地下车库消防报警系统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期为2021年9月24日至10月5日,人数不少于10人;计价方式根据现场实际点位进行核算,约定固定单价75元/点、配管8元/米(图纸范围以外或变更由男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给乙方予以签证);甲方工地项目副经理***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双方须进行移交手续;施工过程中,乙方协商退场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甲方将按乙方应得部分的60%结算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完成被告分包的工程,2021年11月26日《工程进度结算单》载明:“***6#地块地下室消防报警于2021年9月21日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现申请2021年11月26日结算。一、消防报警安装:进场后报警主机收回点位1464,直线电话41,广播47,隔离10,合计1562,总计1562x75=1171502;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总计点位452、电气火灾系统总计点位23,1个点位75元,总计68x75-5100元;三、地下车库配管:配管总计2316米,1米8元总计18528元;七、零星工程:1、检测报告3人,三人晚上加班5小时1人打印1.5天,总费用1800。2、4地块装强切气体灭火6人,总费用3000。3、清理楼上垃圾,4人每人一个班总费用1200。4、4#、6#地块防火门程序总费用1500。5、8地块5号楼余压传感器3人1天费用900,1人半天费用150,××号楼××天一人费用1200,总费用2250。5、1区战地医院吊顶烟感下移8个,广播2个,电梯前室吊顶下移烟感11个,风机房吊顶下移烟感16个,2号专用交配电风阀模块拆除2个费用待定等”。2021年12月16日《请款报告》载明:“按合同约定本次应支付工程款150528元,已支付4万元等”。《工程进度结算单》及《请款报告》均有被告***、***签字,被告***、***是被告尊钰公司工作人员,期间被告尊钰公司向原告支付4万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尊钰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尊钰公司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结算单》及《请款报告》可以印证原告完成的工作量及劳务费总计为150,528元的事实,但原告不能提交该工程已验收的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按60%予以支持。被告尊钰公司辩称应当向原告支付33,35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尊钰公司应按150,528元的60%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0,316.80元,核减已支付的4万元,再支付50,316.80元。原告与被告***、新时代无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新时代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是被告尊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属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50,316.8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由原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5元,被告****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