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975号
申请人:甘肃瑞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269号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万寿路l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Bl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商会大厦A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瑞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瑞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8089***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20801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瑞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808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甘肃瑞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