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执9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02246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B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源,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92508552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水韵金阁4号楼2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公司)与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14民初9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天缘公司支付新时代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于2023年1月15日之前支付80000元,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10000元,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10000元。二、若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天缘公司负担。 因天缘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时代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920元,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当日裁定本院(2022)苏0214民初9324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天缘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216374元,本院已扣划,在扣缴执行费4474元后余款2119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天缘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或分支机构等财产信息。 新时代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明确表示知晓撤回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履行条件是否成就。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新时代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14民初9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