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民初109号 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022467,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B1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中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763162555,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51元,由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