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民初109号
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022467,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B1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中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763162555,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51元,由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