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70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593065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3827.2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27.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