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70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59306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3元,保全费558元,合计1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志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