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2584号之一
原告:广东本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塘贝商贸大厦A座华凯大厦213、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39CW33。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熙伟,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593065H。法定代表人:**。原告广东本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本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财产保全费1236元,合计2817元,由原告广东本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善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