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东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FCX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沙北路7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7793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特5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48510.05元(人民币,下同);2、执行费228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需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421231元。 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2022年12月6日前支付75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第四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671231元。上述还款由被执行人付到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号(户名:深圳市百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横岗支行;账号4102********)。 三、自申请执行人收到和解协议第一条中被执行人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及暂缓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四、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或者未足额付款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生效裁定书就剩余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五、自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六、本案执行费228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了750000元,执行费22885元已由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执行和解协议的主动履行替代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2885元已缴纳。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