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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2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东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FCX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9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2栋写字楼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7M550D。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及利息等共计159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6401********,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控制,申请执行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控,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