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7227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东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FCX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9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2栋写字楼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7M55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305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关财产线索。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以305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按哥摩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