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826号

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男,系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宇,系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