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工业大学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4553号
原告: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业大学,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业大学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