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6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993353.87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0000元,负担执行费3233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且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未履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截止2025年3月14日,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