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森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森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十字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森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卓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民初2412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雅鹏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XX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根据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内容等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雅鹏公司与森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址位于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总包方为雅鹏公司,劳务方为森卓公司,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XX城县,因此,XX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