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522执6125号
申请人: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执行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0522民初9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01月12日、2020年06月01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产。
本院于2020年0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0522执6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志明
审判员杨宝银
审判员**朝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齐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