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72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城A座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ARGR3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桓台县百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商务大厦1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KXR4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邹平市魏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魏桥镇清河一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7133。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被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桓台县百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邹平市魏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1)鲁1681民初728号。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