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

***与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桓台县百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72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城A座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ARGR3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桓台县百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商务大厦1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KXR4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邹平市魏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魏桥镇清河一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7133。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被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桓台县百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邹平市魏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1)鲁1681民初728号。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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