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城A座1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舜禹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