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齐智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齐智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3240号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爱平,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天齐智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4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1910789。
法定代表人李莉。
被申请人张静,女,汉族,1995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王新新,女,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齐晓阳,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0906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009064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齐智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张静、王新新、齐晓阳名下价值人民币10090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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