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恒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立恒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1022民初2616号
原告:浙江立恒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西路1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MA2CLXJU2X(1/1)。
法定代表人:周永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
门县海游街道祥和路77号3楼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2MA2DYL611C(1/1)。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堂,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立恒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量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在庭前组织双
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由被告浙江海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立恒
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
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1
日前支付65000元。
2-
二、若被告浙江海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立恒净化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可自逾期之日起就166000元的余款部分提前一并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浙江海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
1450元,由原告浙江立恒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章惠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俊
代书记员 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