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海南中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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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8民初1251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滨濂北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2号楼2单元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6T3A55。
法定代表人:卓其典。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52元(原告已预交130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力平
人民陪审员李南
人民陪审员李明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名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