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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锡创世景观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民初字第086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
被告无锡创世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无锡创世景观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妍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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